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消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和增资的决议;
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企业验资报告;
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