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申请国际快递业务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营方中必须具有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资质;

申请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

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