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 第七十条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 第七十一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 第七十四条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 第七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 第七十八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 第八十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 第八十二条 税法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