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税法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