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