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