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三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 第四条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第七条 损害包括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八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第九条 批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十条 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