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确定倾销幅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