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