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八条 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负责了解未决犯的情况;对案情重大的未决犯,应当单独羁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关联的未决犯,应当进行隔离,以便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在不防碍侦查、审判… 第十条 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如果已经判处管制或判处劳役而免予监禁的时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送回原居住地或原工作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原工作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下设干事和看守员各若干人。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