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负责了解未决犯的情况;对案情重大的未决犯,应当单独羁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关联的未决犯,应当进行隔离,以便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在不防碍侦查、审判的条件下,应当组织未决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看守所代为监管的已决犯,应当同未决犯分别管押,并且强迫他们劳动生产和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