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八条 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 判处徒刑在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 第一节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