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十条 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如果已经判处管制或判处劳役而免予监禁的时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送回原居住地或原工作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原工作部门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