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一节 看守所 第十二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下设干事和看守员各若干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