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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第二节 监狱

第十三条 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 第十四条 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第十五条 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一至二人,下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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