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 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八万元。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三十日以内,但最少应为二十日。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