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