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三十日以内,但最少应为二十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