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