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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关于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者,可仍按原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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