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公布前,各企业或所属产业或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标准高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者,可仍按原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