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