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