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