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