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 第六条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1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 第七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二条 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同一财产重复提出申请等手段非法套取外汇或者骗购外汇对外转移财产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的有关财产转移,或台湾地区居民继承内地财产的对外转移,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