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办理第2次(包括第2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1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