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