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