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7月21日经国家网信办2025年第17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 2025年10月14日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促进个人信息高效安全跨境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统一认证证书…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第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申请认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第八条 专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开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符合认证要求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认证证书。 第九条 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在出具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状态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个人信息出境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编号、获证个人… 第十条 专业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等情形,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专业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专业认证机构等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向专业认证机构、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