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