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