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