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

专利复审案件在7个月内结案;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