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