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