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