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