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 相关版本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