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