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