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