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