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二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十二章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二章 中介机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为其提供证券服务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和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12.1.2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务。 12.1.3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12.1.4 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和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审计报告、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1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工作,向其聘用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提… 12.1.6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并妥善保存。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证券服务的全过程和所有… 12.1.7 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等为由拒不回复。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文件应当符合本所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2.1.8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得的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节 保荐人 12.2.1 本所实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中国… 12.2.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12.2.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2.2.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12.2.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2.2.6 保荐人应当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2.2.7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12.2.8 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12.2.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 (一)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 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 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2.2.10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12.2.11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 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 12.2.12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 12.2.13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12.2.14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 12.2.15 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终止保荐协议或者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本规则第12.2.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12.2.16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及时披露。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 12.3.1 上市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12.3.2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12.3.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 12.3.4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其他中介机构 12.4.1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统称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12.4.2 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期限、所涉及股份的锁定期限、配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合理确定持续督导期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12.4.3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12.4.4 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2.4.5 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及持续督导期内变更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以及对交易的影响。 12.4.6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12.4.7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 12.4.8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合理运用查验方式,充分了解委托方的经营情况、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委托方的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在确保获得充分、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 12.4.9 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时,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评级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 11.4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