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二章 中介机构 第二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第二节 3. 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第十二章 中介机构 第二节 保荐人 12.2.1 本所实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中国… 12.2.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12.2.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2.2.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12.2.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概况; (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情况;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2.2.6 保荐人应当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2.2.7 保荐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12.2.8 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12.2.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 (一)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 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 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2.2.10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12.2.11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 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 12.2.12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 12.2.13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本所相关规定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12.2.14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 12.2.15 发行人、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终止保荐协议或者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本规则第12.2.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12.2.16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并通知上市公司及时披露。 12.1.8 目录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