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12.4.6
12.4.6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和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收购人股份限售的期限等合理确定持续督导期限。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