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第五十条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其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履…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第五十二条 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第五十三条 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专业意见;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豁免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