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