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