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
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银行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