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第五十二条 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